民间借贷中利率新旧司法解释下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罗浠律师
基本案情:
伍某与周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10月30日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伍某借款10万元整,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5日,按时还款不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月利律4%计算。但到还款日之后,周某多次拖延,最后分文未还。后伍某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周某对借款本金10万元无异议,但是认为利息约定过高涉嫌高利贷,不应支持,伍某则认为利息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被全额支持。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未就此提出有效抗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并以10万元为利息计算基数,按24%利率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实际清偿日至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最后判决周某向伍某偿还10万本金及利息,利息以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以24%、15.4%分段计算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双方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规定借款合同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民间借贷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在民法中合同的约定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拟定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力能,未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未违反其他特殊条款及特殊约定,均应该被认定为为合法有效。也因此本案中伍某与周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利息部分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在最近几年为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多次更新。涉及办案中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2020.8.18)、(2020.12.23)三次修改及实施。
其中2015年6月23日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利息的约定划定了两条红线,即年利率24%和36%,1、未超过24%的年利率,人民法院应该支持;2、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情况有条件地支持;3、超过36%的利率一律不支持。2020年8月18日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将借款利率统一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给利率主张计算方式放了一条口子,即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使得该解释更加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该案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借贷合同成立的日期为2018年,完全可以适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息进行分段计算,之前的利息适用2015年司法解释按24%年利率主张,之后的利息则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利率主张。
律师感悟: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非常古老,也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精准掌握、理解及应用,有利于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6.23)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8.18)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20年4月20日
罗浠律师
罗浠律师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星衡律师团主任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南山区人社局 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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